2022/5/18
一个丧偶近40岁的女子,因为难耐寂寞认识了比自己还小一岁的英俊离异男子,过起了同居的生活。三年之后,因为这名男子有了新欢而提出分手。在同居期间,其盗窃同居女友100万元定期存款单,并于2009年12月案发。今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的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几年前,受害人马某丈夫去逝后遗留五百多万财产。2006年春天,其方通过朋友在让胡路奥维馨苑小区水暖改造工程时认识陈某,并于同年10月份开始同居,两人住在让胡路希望小区受害人马某的楼房。2007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趁受害人马某不在家这机,盗走其存放在保险柜里的一张定期存单(户名为马某儿子张某,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因为双方长期在一起经济往来,故被告人陈某知道了该定期存单的密码。2008年夏天,受害人马某因儿子上学到天津陪读。在陪读期间,受害人多次打电话,因语言不和等原因发生矛盾。
在马某陪读期间,被告人陈某另寻新欢,并分六次从邮政储蓄所支取该定期存单包括利息在内共计1004012.47元。2009年10月中旬左右,受害人马某正准备给其儿子买房子时,发现其存放的保险柜子里的儿子定期存单没了,遂报案。经到邮政银行调取单据,系被告人陈某所为。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辩称其行为不属于盗窃,因为双方是同居情人关系,基于信任,才向对方借此100万元的定期存单。因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陈某虽系同被害人马某同居期间盗窃100万元,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