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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主任贪污9000余万被判死刑

2022/5/18

 

 

    中广网大连17日消息(记者张四清 贾铁生检察日报记者叶红) 记者从大连市检察机关了解到,去年以来,大连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93283人,其中,贪污贿赂等案件129205人,渎职侵权等案件647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2亿元。

  大连检察机关将打击的锋芒对准危害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对准发生在百姓身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对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以重点带全局,彰显打击腐败的信心与能力。

  原大连造船厂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李某挪用公款460万美元案;原鞍山人保公司董某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1000余万元特大案;抚顺特殊钢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韩玉臣(副厅级)受贿案和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谷源德(正局级)受贿案……一系列要案、重特大案件的有效查办,极大地提升了大连反贪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据统计,2011年,大连市检察机关查办大案124件、县处级以上要案34人、百万元以上大案40件、厅局级要案2人。有12人被法院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针对贪腐案件作案手段日益隐蔽、涉及面广、突破难度大、窝案串案多等特点,该院从群众关注的热点行业和反映问题强烈的系统入手,找准办案的重点部位和突破口,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涉农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查办窝案串案为载体,在挖窝打串上求拓展、在行业治理上见实效,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窝案串案,有效形成了办案规模。

  2011年,大连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查办窝案、串案75149人,切实起到了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作用。其中,瓦房店市检察院查处了土地征用领域中的贪污哈大客专补偿款系列案件521人,庄河市检察院查办了贪污贿赂窝案、串案727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大连市检察机关还利用社会资源,依托12309举报电话,设立监督热线电话;利用市检察院的门户网站,开通诉讼监督专门网页,专门受理人民群众关于诉讼监督方面的举报线索……大连市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支持与信任,广辟案源,将反贪工作倾力打造成为多方合力的阳光工程

  2011年,大连市检察机关通过网上追逃集中行动抓获和敦促自首在逃犯罪嫌疑人23人,其中6人为检警双方合作而成功抓捕的。

  1、王仁财贪污、挪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王仁财,男,55岁,原系庄河市昌盛街道打拉腰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魏军,男,35岁,原系大连市亚鑫房地产公司法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7月至200910月,王仁财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魏军等人采取伪造转让协议、虚报饲养貂数等手段,贪污国家土地补偿款、貂款9000余万元,挪用征地补偿款15万元。

  另查,自1993年王仁财担任庄河市昌盛街道打拉腰村书记以来,先后将其亲属魏军及本村数名村民网络到自己身边,形成了以王仁财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魏军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挪用资金、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

  2011122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仁财死刑,与挪用公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7个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魏军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9名同案人员也分别被定罪判刑。

  2、周永刚贪污、挪用、职务侵占案

  周永刚,男,58岁,原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水杨,女,44岁,原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5年,周永刚在任大连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何水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支出不入账、隐匿公司债权、帐外资金不纳入审计评估等手段,贪污公款6100余万元;企业改制后,周永刚伙同何水杨私自将公司资金800万元,借给他人注册验资使用;采取不记账的手段,将公司帐外资金人民币66万余元,兑换成美元存入个人帐户予以侵占。

  201112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永刚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水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万元。

  3、李庆东贪污、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李庆东,男,61岁,原系大连港日兴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4月至200712月,李庆东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匿资金、截留承包款、虚开发票核销账目、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共贪污人民币1060余万元。20054月至20074月间,李庆东伙同公司财务人员,将账外资金505万元挪给他人使用。

  2011122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李庆东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范健伟贪污、挪用公款案

  范健伟,男,52岁,原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经贸公司经理、原烟台福丰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保联培训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11月,范健伟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管理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拨付烟台银帆大厦后续工程建设专款的职务便利,擅自从专款账户内支取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注册成立私营企业验资,后返还84万元;19998月~20006月间,范健伟先后从该账户内支出人民币455余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公建房、个人炒股、经营饭店使用;1998年间,范健伟购买钢珠枪两支个人保存。

  2011101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范健伟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与犯挪用公款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李绪生滥用职权案

  李绪生,男,58岁,原系大连开发区董家沟街道煤窑村党总支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2010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9月至20096月,李绪生在任职期间,在煤窑村海底清理整治工作中,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上报原始发包合同及有效养殖使用许可证件,将为扩大煤窑村海域承包面积篡改的合同上报街道,并提供一份由其个人委托制作的《煤窑村沿岸海底增殖区图》,虚报补偿面积2526.19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余万元,并将补偿款总额的10%予以截留。

  2011121日,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李绪生有期徒刑四年;撤销缓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