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8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钱武德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辩护人对于被告人钱武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主观恶性不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钱武德系偶然犯罪,且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1、被告人钱武德以往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本案中收受了3万元贿赂明显是因受到外界蛊惑而犯罪,属于偶然犯罪。辩护人认为,一贯表现较好可以体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强、再犯可能较小,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来看,无论基于被告人一般预防、个别预防两个方面的需要,均可以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2、钱武德所收取的3万元贿赂款中,有2万元被其交还给行贿人。虽然不能认定是钱武德拒绝收受此款,但返还此款的行为可以表明其贪利心不强,因而主观恶性较小。 3、武德的身份是职业技术学院的保卫干部,其虽然存在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其职权范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仅仅是利用了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与有关人员进行协调,因而在受贿案件中不具有典型性,并非刑法所严厉打击的“钱权交易”情况。并且,其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学习和就业有关的相关问题,均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犯罪情节较轻微。 4、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钱武德属于知法犯法的意见,辩护人持不同观点。钱武德作为学校内部的保卫科长,没有执法权利,也不是一个法律职业,主要工作是校园内的保卫工作,工作内容与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推定其能够分辨自己行为的法律属性。从本案事实可以表明,钱武德对法律确实是不了解的。其对于法律的不了解虽然不是减轻其法律责任的理由,但不能推定其知法犯法。 二、被告人钱武德自愿认罪,且悔罪态度诚恳,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1、被告人钱武德在本案中自愿认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钱武德受贿3万元,法定刑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本案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 3、基于被告人钱武德诚恳的悔罪态度,能够表现其人身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钱武德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人身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辩护人据此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单玉成 律师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