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栏目
0

减轻处罚——陈娟(化名)被控传销案二审

2022/5/18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被告人陈娟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世界通公司传销活动具有极强的欺骗性、隐蔽性,陈娟参与其传销活动系受到蒙蔽,因而主观恶性明显较小,依法应当从宽处理。

王志超世界通公司高层的供述及本案其他证据显示,该公司组织传销的方式经过了精心的策划:(1)对其软件产品的科技含量与价值进行了大肆夸张; (2)宣称加盟人员不是主要依靠“计算人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得收益,而是以点击广告计分的式来获得报酬,以此源源不断地吸引人员加入各地的零售商、代理商对于该公司实际并没有相应的广告收入显然难以知情。 (3)世界通公司通过合法媒体,甚至国内主流媒体不断进行宣传,甚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也为其进行推广,使得参与者很难判断其具有的违法性。 (4)该公司要求代理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方式,同样也是回避自然人传销的正常形态、规避法规、逃避监管,蒙蔽了有关政府部门并获得市场准入。前述情况表明,该公司组织的传销活动确实具有很强隐蔽性与欺诈性,这与其他传销案有明显的区别。

陈娟作为一名普通的投资者,客观上显然难以直接分辨这种貌似合法的“经营行为”实为传销。陈娟的行为分析,其本人投入巨额资金并未完全收回,且将其他至亲好友卷入其中,本案不能推定其明确知道自己参加的是传销活动结合其供述,表明其当时对世界通的合法性深信不疑。尤其是其在世界通公司网站即将关闭时仍然以亲友名义自己出巨资上交世界通公司,以获得升至县级而最终蒙受巨大损失,更充分地表明其受到了世界通公司的欺骗。由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因是定罪与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案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主观过错较小的案件事实。

二、陈娟在参与世界通公司的传销活动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也是世界通传销活动的受害人之一。

陈娟参与世界通公司的传销活动中共计投资90余万元。虽然世界通公司帐面给予陈娟的返利为947509元“通币”,但陈娟并未能全部获得,不仅尚有余额209269元在世界通公司通币帐户上未提取现金,且有9万余元通币转借给袁爱青未实际获利。因此,陈娟在参与世界通公司的传销活动中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也是世界通传销活动的受害人,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充分考虑。

陈娟在传销活动中所起到的“组织、领导作用显然要小于世界通公司的高管,且其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较少,因而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一)“组织、领导”作用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陈娟虽可跻身于 “组织、领导”的行列,但其地位与作用远较“世界通”公司高层低。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条件是行为人应当是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完全符合前述法定条件的首先应当是世界通公司总部的相关负责人员。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表明,各地至少有42个市级,191个县级,即使认定他们在参与世界通公司组织、领导传销的活动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也仅仅是刚刚符合条件,与世界通公司负责人施永兵及总部相关管理人员的作用及地位显然不能相提并论,属情节轻微。

(二)陈娟成为县级代理商主要是因其下线王洁一人在外地发展的人员较多,其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较少、金额不大。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绩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表明,作为陈娟的下线,王洁一人独立发展了下线达到人数262人,占据了陈娟下线人员接近一半。另有袁爱青夫妻也发展了大量的下线,陈娟在此之外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则极为有限。辩护人认为,基于陈娟本人直接发展的人员有限,对于其下线积极发展人员收纳资金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不应简单累加为陈娟的责任。

四、江苏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世界通公司总部人员作出的判决应当作为本案参照,充分表明一审判决陈娟量刑畸重。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328日作出(2010)就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判处世界通公司总裁施永兵有期徒刑九年,其他公司副总裁一级人员强科信、傅衍平、邵军锋、王程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辩护人认为该案应当作为本案的参照,且充分表明原审判决判处陈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量刑畸重:

1、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上诉人陈娟与施永兵系共同犯罪,且其作用、地位与行为的社会危害与施永兵等人相比明显较低,既然人民法院对世界通公司的副总裁一级人员王程仅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那么陈娟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只能低于王程等人。原审判处陈娟的刑罚高于王程,因而应当予以纠正。

2、公诉人提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而不能将判例作为直接依据的说法本来没有什么问题,但不适用于本案:施永兵、王程等人与陈娟是同案犯,且系共同犯罪,因而本案参照对本案主犯作出的判决对陈娟量刑不是将判例作为依据。

3、公诉人主张因地域差别、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不能相互类比,因而量刑不可参照的理由同样错误。由于被告人施永兵等人作为公司总部的总裁,不仅要对世界通公司在全国其他范围内实施的传销行为均应当承担责任,对于陈娟在淮北实施传销行为的后果同样要承担责任,地域差别不是本案差别化处理的理由。

、本案虽然属于涉众案件,但不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且陈娟的行为不仅客观危害不大,又明确认罪,对其或免除处罚不至于产生社会危害。

1、本案虽属于涉众案件,但陈娟的行为并没有引起广大参与者的愤慨,没有引发群性事件的风险,因而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

陈娟的下线王洁已经受到刑罚处罚,除王洁等人在外地发展的多数下线以外,本案多数利益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均是陈娟的亲戚或者朋友,对于这些人参与传销活动,陈娟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他们主要是受到了世界通公司的欺骗与蛊惑,且有他们自身获利心理作祟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陈娟。并且,他们多数陈娟并无怨言,本案证人证言便能够表明这一问题因此,陈娟的行为并没有引起广大参与者的不满,本案虽然涉及众多传销案件的被害人,但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与可能性。

2陈娟以往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的前科,在本案中也明确认罪,无再犯可能,对陈娟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且不至于产生社会危险或者危害。

 

综合上述情节,建议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陈娟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考虑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 

                                        单玉成  律师

                  二零零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