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8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秦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秦龙被控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秦龙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并遵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简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贪污单位财产的数额应当认定为85390元,且属于自首,其所犯贪污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1、被告人贪污奖金的数额只能认定为45390元,不应是52500元。
首先,被告人贪污奖金所涉及的第一组奖金单据真实合法,是确认被告人应得奖金的依据。
涉及被告人贪污奖金问题,本案存在两组奖金单据:第一组是经过申报审批、应当据实发放的奖金单,如果被告人依照此单据发放不构成违法犯罪;第二组则是被告人制作的虚假单据,也是证明被告人贪污的主要依据,因而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不能作为被告人应得奖金的依据――设若被告人在第二组单据中将第一组单据中所有人的奖金全部做在自己的名下并据为己有,检察机关显然是不能认同其获取“奖金”的合法性且必然会追究其贪污的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应得奖金数额只能以第一组单据为准。
其次,两组单据表明,被告人应得奖金为14900元,而其实际仅领取了7790元奖金。
经庭审查明,依照第一组奖金单据,秦龙应领取的奖金数额为14900元,这是其应得奖金数额。然而,第二组单据中,被告人秦龙以奖金名义仅仅领取了7790元,比第一组单据中少了7110元(详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对照表)。
再次,被告人以领导名义套取的52500元奖金中,应当扣除其依法应得的奖金7110元,所余45390元才能认定为其非法所得并确定为其贪污数额。
由于被告人秦龙应得奖金为14900元,而其仅仅造表领取了7790元,尚余7110元没有以本人名义领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显然有权利在该批奖金中再领取其应得奖金7110元。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被告人采用何种手段,其取得此7110元均不属于贪污行为。因此,被告人以领导名义套取52500元奖金应当首先扣除其应得奖金7110元,所余45390元方为其违法所得亦即贪污数额。
2、被告人贪污数额合计应为85390元,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92500元。
由于被告人贪污奖金的数额应当为45390元,累加其另外一笔贪污的40000元,合计数额应当为8539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92500元不应受到支持。
3、被告人所犯贪污罪属于自首,且退还了全部赃款,其所犯贪污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对此,辩护人不再赘述。
二、被告人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表明其受贿罪情节较为轻微,且属于自首,其所犯该罪依法亦可以减轻处罚。
1、根据庭审调查表明,被告人虽然收受他人贿赂,但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这一点虽不影响其定罪,却能够表明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被告人所犯受贿罪属于自首,且退还了全部赃款,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对此亦不赘述。
三、被告人非法财产的数额应当扣除其股金收益,以及家电及房屋装修等,且根据其主动交待自己巨额财产的情节,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从轻处罚。
1、被告人非法财产的数额应当扣除其投资联创股份所得收益9450元。
前岭煤矿工会提供的书证表明,被告人投资其集团公司联创股份共获收益9450元的事实。由于此笔财产为被告人的合法收入,因而应当从被告人非法财产数额中扣除此款项。
2、被告人秦龙的家庭装修及家用电器的评估价值55257元不应当计入被告人非法财产的数额。
首先,被告人供述及其妻子吕银银证言表明:因自行购买装修房屋的原材料且自己亲自修饰房屋,装修支出明显低于评估价格;其所购买的家电等物品的价格亦低于评估价。而这一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案明显不能排除被告人装修房屋、购买家电等实际支出低于市场价值的可能,因而鉴定价格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实际支出的依据。
其次,公诉机关已经按照最低生活消费性支出作为被告人以往的支出,而所谓的最低生活消费应包含衣食住行各个方面的支出,正常的家庭用品及装修应当属于这一范围,同时认定这两项对于被告人的消费性支出具有重复计算的性质,对于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3、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自己所持有的巨额财产,对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供述表明,其在归案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其所持有的巨额存款。尤其是被告人岳母董丽名下的15万元存款,如非被告人主动供述及其妻子的如实作证,司法机关不可能掌握该款系被告人存款。据此,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秦龙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充分表明其确已悔改且不致再危害社会,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对此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简易审,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积极退还了赃款,依法亦可以对其酌情从轻。
3、被告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自首及认罪、退赃行为充分体现其确已悔改,人身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所犯贪污、受贿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轻处罚;并在数罪合并处罚时充分考虑其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置,以充分体现我国刑罚的谦抑性原则及理念。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单玉成 律师
二00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