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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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整个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之一。在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对该程 序进行了较大幅度地修改,在近4年的司法实施中,曾出现过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此也引发了理论界对立法修改的反思和诉讼理论、审判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整个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之一。在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对该程 序进行了较大幅度地修改,在近4年的司法实施中,曾出现过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此也引发了理论界对立法修改的反思和诉讼理论、审判理论的探讨;同时,司 法实际部门为执行新法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在执行中创制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带有中国特色的配套措施和制度,对中国刑诉立法和司法的改革与完善都起到了巨 大的推动作用。鉴于一审程序在整个审判程序和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本论文即围绕该程序在改革与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理论分析与研究,既肯定了刑诉 法修改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也指出了在中国现有政治经济体制框架中,进行审判程序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以及尽快建立健全与一审程序改革相配套的诉讼程序、 制度,对巩固一审程序改革成果的重要意义。
本论文全文共分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我国公诉案件 第一审程序概述,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概述:简要介绍了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特征、性质、在审判程序中的地位,以及刑诉法修改前 后一审程序的变化与革新;同时,着重论述了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在运作中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二节一审程序的价值选择与模式界定:首先简要分析了不同法系一 审模式的分类;其次论述专家学者对我国庭审模式性质的不同看法;再次对我国一审程序的价值选择与模式界定阐述笔者的观点。结论是:我国现行的庭审模式较之 原有的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种改变可从两个方面概括:一是在改革的指导思想上,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我国庭审模式的传统,客观条件,执法惯性,人 员素质;又考虑到一系列国际公约规定的刑事审判公正的最低标准和世界各国刑诉立法及实践的发展潮流与趋势。二是在改革的举措上,既保留了传统的有中国特色 的与大陆职权主义庭审模式相衔接的一些审理方式和环节;又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庭审方式的某些特点和可借鉴的因素,形成了今天独特的中国刑事一审程序中的庭审 模式。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审模式在近4年来的运行过程中,受到了来自传统观念、立法疏漏、司法体制、执法环境、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的挑战和顽强阻击,呈 现出混乱、变异的特点,促使人们冷静地反思我们的现状与历史。
第二章:一审程序变革中的冲突与制约因素,包括两节内 容:第一节一审程序构造的变革与内在冲突;作者从一审程序变革对整个刑诉流程的影响,以及刑诉构造内在冲突对一审程序变革的制约正反两个角度,分析一审程 序改革对我国审判程序完善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这种改革在实施中面临的来自诉讼目的、原则、体系、程序惯性等方面的冲击与制约,明确了贯彻落实刑诉法的任 务仍很艰巨。第二节对制约一审程序变革的诸多因素,从历史、经济、法律文化、人员素质等方面展开分析,并结合这些因素在今天司法实践中的表现,说明一审程 序的改革并不仅是学者头脑中的理想,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每一种审判模式的形成是社会历史背景、经济基础、人文环境、价值观念等诸多因 素作用的结果。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必须考虑历史文化的积淀对当今审判方式、审判程序改革与设计的影响,如果忽略了这些因素,或者认为只要符合国际潮流就行 了,那样的改革只能是表面化的、模仿性的、形式主义的。
第三章:一审程序正确运行的三大原则,即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审判公开,包括三节 内容:首先分节论述了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沿革、内容、意义,并对产生三大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违反三大 原则的现象和表现,并对三大原则不能得到真正贯彻落实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进一步在一审程序中贯彻落实三大原则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同时分别就三大原则各自 一些独特的问题展开论述:一是对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关系阐述了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按照审 判独立的原则,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以及制作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只有符合这一方面的独立要求,法官才能免受所有的外在压 力,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一种中立的地位和公正的态度,从而完成公正无私的审判。二是对审判公正的双重价值展开分析,强调审判公正即是程序公正,在保证审判公 正的前提下又要兼顾效益,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完成刑诉法规定的任务。笔者认为,审判机关是社会正义的代名词。审判程序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然而,由于腐败的 蔓延和渗透,人们对由法院、法庭、法官组成的这道主持正义的最后的防线是否稳固,已经表露出些许的怀疑和不满,这从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 案,以及以往人大代表多次质询两高报告的具体事件中可见一斑。因此必须制定完善审判独立的措施,以保证审判公正的进行。结论是,审判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基 础,是社会正义的种子,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首选价值,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与社会中的价值导向作用不容低估,必须在一审和各个 审判程序中落实。三是论述了审判公开与辩护、回避、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等原则制度的相互关系,互动作用。笔者认为,为保证有效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必须防 止审判公开走过场,不能使“审判公开摆样子”、“走形式”;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公开;法官心证必须通过判决公开;法官私下会见控辩一方的行为必须禁止;审 判公开是以不损害司法公正和其他合法利益为前提,审判公开的精神也可以适用于侦查,起诉、执行阶段,在不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的情况下,应当加强诉讼的透明 度,以利于审判监督;同时要注重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使审判公开有一个良好的开端;不以当庭认证作为衡量审判公开的标志,心证的过程和证据取舍的理由可以通 过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表述展示给公众;要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规范化的工作,包括规范的场所、法庭设施、法言法语、庭审方式;并就电视直播是否有利于审判公 开,以及现有法官素质能否适应审判公开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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