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8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有“携带凶器抢夺的”的表述,关于其中“凶器”与“携带”的理解是审判实践中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定罪的关键。那么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然抢劫行为中不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并不意味着抢夺行为不能施加一定的强力,强力一般是指行为人在抢夺时乘人不备的对物施加一定的作用力;实际上,抢夺财物本身就已经表明需要使用一定的强力,甚至可能使被害人因此受到伤害。
因此,抢夺中如果直接对被害人人身使用凶器或以直接凶器相威胁使被害人心理受到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则属于 “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使用强力,则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在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况下,对于强力和暴力的区别应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63条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也就是说,当携带凶器实行抢夺行为时,该种行为就不再定性为抢夺罪而应当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凶器”的范围及“携带”的含义是适用本条对定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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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凶器”的认定
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解释,凶器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司法实践中,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凶器”认识关系着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将具有杀伤力的物品认定为凶器?对此,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考虑物品内在的杀伤性。物品的杀伤性越大,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就越大。因此,行为人携带一些仿制品进行抢夺,如仿制的假手枪、塑料制作的匕首等,虽然在外观上与性质上的凶器一样,但因为其不具有杀伤性或杀伤性很低,所以不能认定为凶器。
2、物品运用于杀伤他人的可能性。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通常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凶器。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行为人所携带的物品在案件中被用于杀伤他人的可能性,如果可能性较大,则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也较大。
3、物品是否让被害人感受到强烈的危险感。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凶器对生命、身体具有的杀伤性,会给被害人造成强烈的危险感。试想一下,在抢夺过程中,被害人发现罪犯身上携带了枪支或管制刀具,被害人内心肯定会感到非常害怕,这不是凶器又是什么?但是,并非具有杀伤性的物品都是凶器,物品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汽车撞人可能导致瞬间死亡,但开着汽车抢夺,就难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这是因为一般人面对正常行使的汽车不会产生危险感。
4、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根据一般社会观念,普通人外出是否会携带这种物品。换言之,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一般人在外出时,不会随身携带菜刀、铁锤、斧头等,携带这些东西抢夺的,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因此,凶器应该理解成为是行凶使用的器具,任何不是以行凶为目的器具都不是凶器,例如枪支用来行凶就是凶器,而在执法人民警察手中就是正当防卫或者制止犯罪的有效武器;菜刀在各家各户基本都有,并非国家所禁止,但是在罪犯手中就成为“凶器”。至于如何判别是否属于凶器,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对“携带”的理解
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持有只要求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而不要求行为人可以时时刻刻地现实上予以支配;携带则是一种现实上的支配,行为人随时可以使用自己所携带的物品。手持凶器、怀中藏着凶器、将凶器置于衣服口袋、将凶器置于随身的手提包等容器中的行为无疑属于携带凶器。
此外,使随从者实施这些行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携带行为通常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行为人事先准备好了凶器,出门后便一直携带,然后伺机抢夺;
2、行为人在抢夺之前于现场或现场附近获得凶器(如捡起路边的铁棒等),然后乘机抢夺。
综上所述,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够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例如,民工外出打工时,将菜刀放在棉被中捆好后背在背后;实施抢夺时,被警察抓获;警察查看棉被时发现了菜刀。对此,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但是,携带凶器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将凶器暴露在身体外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着凶器。
因为从用语来看,携带(物品)一词并不具有显示、暗示物品的含义;从构成要件符合性方面来看,显示或者暗示自己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行为,本身“可能”完全符合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从实质上看,这种行为比当场扬言以进行暴力威胁的抢劫行为,在危害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
所以,“携带凶器”的含义应当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凶器作案的意图或者以凶器作为抢夺行为的后盾而随身携带具有某种器具实施抢夺行为但没有实际使用或者虽然使用但是在乘人不备的情况下对物使用所携带的凶器的一种行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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