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8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1、犯罪事实清楚。刑事案件的要素包括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所谓人的要素,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之人的具体情况;所谓物的要素,是指具体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的详细经过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如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等,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包括各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所谓犯罪事实清楚,就是要求侦查机关查清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事实的详细经过包括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事实清楚,是侦查终结的事实条件,因为,侦查程序启动的目的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如果经过侦查程序,侦查机关认为刑事案件的两个要素已经查清的,则可以终结侦查。
2、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案件事实是否查清,不是单凭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而是依赖客观的证据,即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了侦查终结的证据条件,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形象地讲,就是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锁链是否已经形成,它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1)证明犯罪事实、情节的每一项证据来源是否都是可靠的,是否经查证属实。尤其是要注意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2)各项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进而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3)依靠现有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进而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
3、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手续完备,是侦查终结的程序条件。所谓法律手续完备,是指侦查机关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各种法律文书及其审批、签字、盖章等手续都是齐全、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侦查终结的法定条件,与其说是侦查终结的条件,不如说是罪案侦查或者说有罪侦查终结的条件,因为,刑事诉讼法明定的侦查终结的事实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而非“案件事实清楚”,因此,若从字面意思解释,当指有罪事实已经查清,即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包括无罪调查的结果,即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所犯事实不存在,或者查明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犯罪。但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本包括有器调查与无罪调查两部分内容,对于无罪调查的结果,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应当及时终结侦查,否则实有侵犯公民人权之嫌。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这一侦查终结条件,应作扩大解释,即解释为“案件事实清楚”,如此,则可将无罪调查之结果,也纳入侦查终结法定条件之内。需要注意的是,对无罪调查之结果实行侦查终结的,仍然需要同时具备“证据确实、充分”以及“法律手续完备”这两项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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