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8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被告人魏峰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基于世界通公司传销活动的欺骗性、隐蔽性,魏峰对其参与传销活动虽有过错,但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一)世界通公司通过多重包装及主流媒体的炒作,甚至借助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宣传,其组织的传销活动极具隐蔽性、欺骗性。
被告人王志超等世界通公司高层的供述及本案其他证据表明,该公司组织传销的方式经过了精心的策划:
(1)对其软件产品的科技含量与价值进行了大肆夸张;
(2)宣称加盟人员不是主要依靠“计算人数”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得收益,而是以点击广告计分的方式来获得报酬,以此源源不断地吸引人员加入,各地的零售商、代理商对于该公司实际并没有相应的广告收入显然难以知情。
(3)世界通公司通过合法媒体,甚至国内主流媒体不断进行宣传,甚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也为其进行推广,使得参与者很难判断其具有的违法性。
(4)该公司要求代理商办理营业执照的方式,同样也是回避自然人传销的正常形态、规避法规、规避监管,蒙蔽了有关政府部门并获得市场准入。
因而可以表明,该公司组织的传销活动确实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与欺诈性,这与其他传销案有明显的区别。
(二)魏峰显然没有完全辨别世界通公司组织传销的事实属性,虽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认真分析,世界通公司即使有广告收入也难能足够支付巨额的点击费用。但这也是辩护人介入本案后深入思考才能够确认,并非显而易见,否则也不能使行政管理部门及部分地方政府被蒙蔽。此种情况表明不应推定各地的诸多代理商、零售商主观上能够清晰辨别世界通公司组织传销行为的事实属性,更不应推断他们能够掌握世界通公司的行为属于犯罪的法律属性。他们完全可能是遭受其欺诈而参与其中。
基于世界通公司传销行为所具有的欺骗性、隐蔽性,魏峰作为一名普通的投资者,客观上显然也难以直接分辨这种貌似合法的“经营行为”实为传销。从魏峰的行为分析,其本人投入的巨额的资金并未完全收回,且将哥哥姐姐及其他至亲好友卷入其中,本案不能推定其明确知道自己参加的是传销活动。结合其供述,则进而表明其对于世界通公司的经营方式虽有过疑虑,但并未能完全清楚地认识。而其在对该公司到异地进行参观考察之后,更加受到当地政府支持下世界通公司繁荣的蛊惑,对世界通的合法性深信不疑。正如公诉人所言,出于侥幸心理,其知道可能发生社会危害的结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然而,这属于间接故意的范畴,与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传销而仍然为之有较大的区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二、魏峰客观上虽参与了世界通公司所组织的传销活动,但其“组织、领导”作用与公司高层相比微不足道,危害较小,因而犯罪情节轻微。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内容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辩护人认为魏峰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
(一)在世界通公司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中,魏峰的作用微乎其微。
由于该罪要求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世界通公司总部的相关负责人员在本案中的作用完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与世界通公司的相关组织、领导者相比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表明,各地共计有数千人达到一级代理商的地位。即使认定他们参与了世界通公司组织、领导传销的活动,但其作用及地位显然不能与世界通公司的那些领导、组织者相提并论,属于情节轻微。
公诉人庭审中提出一级代理商在传销活动中承上启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显然不妥。魏峰作为普通的一级代理商,在本案的作用和世界通公司的上层相比较明显微不足道,仅仅只在局部地区产生了不良影响与后果;与其下线相比,虽然因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同样也是遭受世界通公司欺骗的受害人。因而,其在传销活动中的作用与危害明显较小。
(二)从魏峰发展的人数、涉案金额与非法获利三个方面来看,其情节也较为轻微。
(1)公诉机关认为魏峰直接、间接发展的人数共计为71人,辩护人持不同意见,这是因为其中部分二、三级代理商同时以自己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办理一份以上的代理(见附表),实质上应当为一人。并且,即使此71人均是被告人发展的下线,其在本市所发展的人数相对于其他涉及本案的人员亦属于较少。
(2)公诉机关指控魏峰涉案金额2百余万元,是按照世界通规定的各级代理商一次加盟需要投入的金额进行的估算,但本案中有多名二级、三级代理商是凭借着发展下线升级而成,并未投入相应资金,公诉机关估算的数额显然超出了实际数额。经辩护人对于全部证人的出资进行了统计,其数额为80余万元(见附表),但其他证据及证人则不能在本案中核实。鉴于此数额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并无实质影响,本案没有过于必要浪费司法资源继续进行调查,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能够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则较为妥当。
另需说明,涉案金额并不等同于给被害人造成的的损失,因而魏峰的业绩均能够通过发展下线或者点击所谓的“广告”获取部分回报,弥补相应的投资,因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3)世界通公司给魏峰的返利并没有被其全部据为己有,正如证人证言所表明,魏峰在收取部分二、三级代理商费用时直接减除了其可以获得的返利款,其从世界通公司获得的120380元返利部分被补贴用于其下线。当然,基于具体数额无法核实,辩护人对于本案认定魏峰获利120380元不提异议,但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另外,结合其本人投资10余万元的情况,可以表明其参与传销活动实际也是亏损,也是世界通公司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因而其犯罪情节显属轻微。
三、本案虽然属于涉众案件,但不具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且魏峰的行为不仅客观危害不大,又明确认罪,对其从轻或免除处罚不至于产生社会危害。
1、本案虽属于涉众案件,但魏峰的行为并没有引起广大参与者的愤慨,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因而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
本案多数利益遭受损失的被害人均是魏峰的亲戚或者朋友,对于这些人参与传销活动,魏峰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也有他们自身获利心理作祟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魏峰。且他们多数对魏峰也没有任何怨言,本案证人证言便能够表明这一问题。因此,魏峰的行为并没有引起广大参与者的不满,本案虽然涉及众多传销案件的被害人,但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与可能性。
2、这个案件涉及全国很多地区,与魏峰情节类似人数众多,均作为犯罪是否真正能够起到正面的社会效果尚不能断言,因而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存在广泛的争议,其他地区对于此类情况多持观望态度,因而,对其从轻处罚较为妥当。
3、魏峰以往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的前科,在本案中也明确认罪,无再犯可能,并且其尚有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对魏峰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且不至于产生社会危险或者危害。
综合上述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魏峰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 单玉成 律师
二0一0年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