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8
2011年11月28日,原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因涉嫌贪污1047万元、受贿435万元站在了北京市一中院的被告席上。而在此之前,原北京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彭英斌、原副巡视员任依娜、原运营维护中心主任刁维列等已相继被查办。
北京地税窝案无论是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还是犯罪方式,都是近年来少有的大案,在社会上引发了巨大的反响。
“税务系统已经成为行受贿犯罪的高发领域,税务系统的领导岗位以及税款征收、稽查一线是职务犯罪高发区,容易出现窝案、串案,需要引起重视并加大对此行业职务犯罪行为的惩治与预防力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发出警示。
据该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税务系统行受贿犯罪形式也由过去“短平快”的权钱交易型转变为较为隐蔽的感情投资型,“在发现问题后,有些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对一些理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不予移送,而代之以行政处罚,这些新特点为检察机关在税务系统查办行受贿案件带来了新的挑战。”
税务系统行受贿案多发于税款征收和稽查一线
部分纳税企业为了少交税甚至不交税,把一线税务工作人员作为进行权力寻租的主要对象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一位办案检察官对曾经经办的一起税务案件记忆犹深。
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某税务所是税收管理基层单位,具有对下属管户开发项目竣工清算的审查权限,相关涉税申请的初级审批权和建议权限,高飞(化名)是该税务所负责这家公司涉税业务的税收专管员。
2002年12月,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向北京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提交了公司大厦项目核销坏账的申请。高飞所在的税务所受理申请后发现这家公司申报的坏账损失高达2.2亿元,由于所有坏帐均发生在境外难以核查,于是向领导杨某作了汇报。2004年初,北京市国税局涉外处决定:对于公司的坏账申请向境外某国核实其真实性。坏帐损失暂不批准,等待结果再答复企业。
不久之后,该公司的财务总监费某找到杨某,希望杨某和高飞在该公司坏帐损失审批问题上得到支持,杨某和高飞两人商定后要求该公司给予二人50万元人民币,费某表示同意。一番运作以后,高飞将扣除税金所剩的45万中的5万送给费某,12万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28万交给了杨某。
2006年9月,北京市国税局从境外某国得到回复,称这家公司向税务机关报请列支的坏帐损失在该国并未发生。但杨某和高飞依然建议上级领导就这家公司的新补充资料再次与该国政府联系,以达到帮助公司证明坏帐损失确实存在的目的。
最终杨某、高飞因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基层税务工作人员直接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的接触,在这种接触中,部分纳税企业为了少交税甚至不交税,把一线税务工作人员作为进行权力寻租的主要对象。”该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也往往成为纳税企业向税务人员进行权力寻租的“帮凶”。“这个主要是由税务行业的性质决定的。”该检察官补充道。
据介绍,由于涉税业务专业性非常强,整个税务行业圈子很小,目前不少会计师事务或者税务师事务所都是由曾经的税务人员辞职后开办的,他们与税务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纳税企业正是看中了这种联系,便想法设法通过这些事务所与税务人员建立‘良好’的关系,为企业今后涉税业务能够顺利办结‘铺路’。”
而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审批流程也为税务行业的贿赂犯罪提供了大量可乘之机。
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审批流程为“承办组—主管副所长—所长”,承办组一般由两个税收专管员组成,一个为主一个为辅。但在实践中由于业务繁重,往往在工作中两个专管员对不同的涉税业务各有分工,以提升工作效率。
这就使得在审批中本应形成的制约机制失去了效力。而所长、副所长进行审批以听取承办人汇报为主,主要为形式审查和政策把关。
“正是这种缺少监督和制约的工作模式给税务专管员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提供了可能性。如果专管员和所长相互勾结起来,企业的涉税申请往往能顺利得到批准,又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税务系统窝案、串案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检察官对记者说。
官商勾结,犯罪形式由权钱交易型变为感情投资型
贿赂犯罪的形式由原来的“短平快”权钱交易方式逐渐变成了隐蔽的“感情投资型”方式
“在税务系统行受贿犯罪案件中,有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私下秘密协商故意少征收税款而收受贿赂,具体犯罪细节除犯罪当事人外无他人知晓,致使犯罪证据难以取得,这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检察官对记者表示。
更令人头疼的是,税务系统行受贿犯罪的形式由原来的“短平快”权钱交易方式逐渐变成了隐蔽的“感情投资型”方式,这进一步增加了侦破难度、
朱明(化名)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某税务原分局副局长,在他担任副局长期间,曾利用职务便利,受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控制人王某之托,为其公司违规免除了应缴纳的滞纳金200多万元。
其后不久,他以妹妹借款为名,向王某设立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为掩人耳目,朱某与王某商议,由朱明的妹妹设立的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某的房地产公司签订虚假的税务代理咨询合同,虚构100万元咨询费冲抵朱明妹妹借款,最终达到了收受100万元贿赂款的目的。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在该案中,不仅行贿人懂得“先前投资,日后享福”的道理,受贿人也利用职务便利“投资”于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富商,将其作为“潜力股”。
与传统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不同的是,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不再立足于“办事成功,立刻拿钱”的结果,涉案官员往往表面上会百般推脱行贿人的小恩小惠,他们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来获取更大利益。
“行受贿双方对行业潜规则彼此心照不宣。贿赂犯罪很多时候除了国家外没有绝对意义上的被害人,行贿受贿者都处于‘双赢’的地位,行受贿双方作为权钱交易非法利益的享有者,谁都不愿意打破这种既得利益的状态。”办案检察官介绍。
税务系统行受贿犯罪查办难
有些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对一些理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不予移送,而代之以行政处罚
目前,在税收征管中,我国税务机关实行的是税收专管员制度,属于查帐式征收,由纳税人自行进行申报,专管员对纳税人只是进行上门的查帐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对于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的部分没有法定的职责去发现。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由于税务机关本身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这为行受贿犯罪提供了大量潜在的机会。
他们在办案中发现,有些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对一些理应移送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不予移送,而代之以行政处罚,或者故意将涉案金额缩小,使其不能达到司法机关的有关立案标准,从而使偷、逃税者逃脱法律的制裁,而自己也可以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
“税务业务相关的法规、制度庞杂,对于某些涉税问题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和矛盾之处,这给税收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提供了便利。”该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表示。
让办案人员头疼的问题还有如何寻找合格、中立的专家证人对涉税问题进行评定。
目前,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家,国税和地税系统在不同地域范围内都实行垂直管理,其上一级机关对下级业务的评估往往具有倾向性。这些专业问题是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不能完全掌握的。
另外,涉税案件认定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是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报告,作为一般书证,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实体审查。
“但税务稽查报告等业务文书的专业性而导致司法机关很难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查办涉税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寻找到业务过硬的专业人士人对嫌疑人经办的业务进行重新评估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办案检察官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