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8
因为没钱吸毒,一名瘾君子入室盗窃财物的主意,通过盗窃财物并销赃以获取毒资。12月1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决杨干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其分别退赔被害人杨某年五百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明三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谢某兴二千一百五十、退赔被害人洪某金一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戴某强六千元、退赔被害人戴某娣一千八百元。没收杨干强的违法所得七百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11月的一天13时许,杨干强在庆丰镇罗碑村农会屯遇见杨某勇(另案处理),两人即密谋盗窃杨某勇的爷爷杨某年的钱财,后趁杨某年不在家之机,由杨某勇在门口看风,杨干强用铁钳撬开杨某年的房间门,入室将杨某年存放在木箱里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盗走。案发后杨干强通过其家属退还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年。
(二)、2011年3月3日12时许,杨干强和王某迎(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罗碑村炮楼屯,趁杨某明家没人之机,由王某迎撬开杨某明家的木制窗户并看风,杨干强爬窗入室杨某明存放在衣柜里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和一只金戒指盗走。后将金戒指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
(三)、2011年3月12日上午11时许,杨干强和王某迎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东碑村谢屋屯谢某兴家,趁屋内无人之机,杨干强通过王某迎的帮助爬上谢某兴家的楼顶,后由王某迎在旁边看风,杨干强进入谢某兴的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45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案发后,杨干强通过其家属退还现金人民币2250元给谢某兴。
(四)、2011年4月11日15时许,杨干强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庆丰镇东碑村洪屋屯洪某金家,趁屋内无人之机,撬烂窗户入室将洪某金分别放在房间内书桌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950元、放在木箱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放在床席下的现金人民币50元盗走。所得款项杨干强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五)、2011年4月13日下午,杨干强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东碑村戴屋屯戴某强家,趁屋内无人之机,爬上围墙到戴某强二楼,踢开房门,将戴某强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盗走,并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六)、2011年5月27日中午,杨干强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东碑村吴屋屯,将卢某发放在屋屯一辆价值人民币2236元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杨干强逃到庆丰镇竹围杨村附近时,被村民吴某辉追上,杨干强返还该被盗电动车。
(七)、2011年5月30日下午,杨干强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东碑村戴屋屯戴某娣家,趁屋内无人之机,爬树上楼顶入户下到一楼,将戴某娣放在房间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盗走。
(八)、2011年6月5日16时许,杨干强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东碑村洪屋屯,见到梁某活一辆桂RD0332福田汽车停放在该处,遂趁无人之机,用铁钳和扳手动手偷该车上两只价值人民币243元的汽车电瓶,后被群众洪某辉人发现遂逃跑,杨干强逃到东碑村球场屯附近田垌里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杨干强参与盗窃八起,盗得现金人民币18800元,价值人民币2236元电动车一辆,金戒指一只并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盗窃价值人民币243元的汽车电瓶二只。案发后,杨干强通过其家属退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25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干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杨干强盗窃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伙同他人盗窃的三起共同犯罪中,杨干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杨干强实施的第八起盗窃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杨干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