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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不明身份之人被骗5万 法院调解银行赔偿一半

2022/5/18

 

 

    1222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导致存款被骗的案件,经过法官的调解,原告刘某军与被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121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350元。


  原告刘某军系从事装潢业务的个体业主,家居安乡县安全乡董家垱居委会。2011812日,一不名身份的人来到原告门面处,以洽谈生意业务为名,自称为学校定做200张学生床,并说为公家办事要求手续齐全,遂向原告索取了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原告在银行开户存钱,以证明其自身的经济实力,再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原告因接揽业务心切表示同意,此后两天,双方电话相互联系。815日上午8时多,该犯罪嫌疑人利用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被告所属黄山头信用社以原告刘某军的姓名开立了账户办理了通存通兑活期存款业务,并持有一折一卡。同日上午11时许,原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被告所属的城北信用社也开立了姓名为刘某军的账户,同样办理了相同的存款业务,原告持有一折一卡。原告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时,在毫不知觉的情况下被调换了存折。当日下午1时许,原告在安全信用社分五次存入人民币50790元在调包的存折上,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在黄山头信用社用持有的卡分别在前台和ATM机以45000元、2500元、2500元、500元、200元取走50700元,尔后逃逸。原告存款后赶往县城与犯罪嫌疑人正式签订合同,因在路上与其突然失去电话联系,遂在安障信用社查询,发现自己的存款已被取走,当即赶往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2011824日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对原告刘某军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经过数月侦查,因犯罪嫌疑人未留下任何身份资料信息,该案至今未能破获。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遂酿成纠纷,诉至法院。